在专利法第二章中明确地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就是应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是在国内制药机械制造商的意识中常曲解“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管有没新颖性,只要认为自己没查到的就可以申请,孰不知专利法第二章对新颖性的定义为:“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孰知,国内有些制药机械制造商甚至把20世纪80年代大量教课书所列举的经典结构当作这几年的专利申请,可想而知此种专利能得到保护吗?
此外,在国内制药机械市场上还娄次发现抄袭他人专利产品事件,其通过第三方购入他人专利产品再测绘仿制,有的企业甚至来不及测绘仿制就用贴铭牌的方式就在药机博览会上展出,此种明目张胆地践踏专利法行为值得业内人士反思。一旦发现此事就拿起法律武器,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入司法程序,到后来侵权方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